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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博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31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02执299号
    案号 (2020)辽1302执恢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庆东、王永良、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市场价格以香梅湾小区住宅给付原告张春光工程款527,996元。如以住宅抵工程款履行不能,则以货币支付。 二、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梅湾工程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孟庆东、王永良、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37元,由原告负担1,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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