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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佳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611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马民初字第682号
    案号 (2014)马执行字第00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2-24
    发布日期 2014-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兴佳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铝瑞闽铝板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8591.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8591.88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6.00元,财产保全费4713.00元,合计17539.00元由被告负担,现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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