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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14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245万元,罚款0.0735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1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桓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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