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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MA****XH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382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2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鲲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3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165961)。案件受理费收取302元,由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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