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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国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20****24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4民初6473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全升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98280.69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 1398280.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6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92元,由被告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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