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南润粮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花小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84309-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6193号 |
| 案号 | (2018)苏0402执7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南润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10月24日的利息102096.7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律师费90000元。 二、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花小虎、陈梅娟、陈庆和、花丽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3元,减半收取154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56.5元,由常州市南润粮食有限公司、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花小虎、陈梅娟、陈庆和、花丽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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