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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114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揭西法民二初字第9号
    案号 (2015)揭西法执字第00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7450元
    未履行 44303923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国鑫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600万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利息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罚息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3.26%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邹锐、被告邹鑫、被告邹秦、被告张春丽、被告邹永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惠州市国鑫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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