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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73****3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4083号
    案号 (2019)粤2072执4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193601658】。一、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恒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21645.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加工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忠云对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两被告负担6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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