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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忠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73****3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7004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7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群策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以20,289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以68,854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以115,149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130,159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以204,26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9,323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利率上调时以年利率6%为限,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以2,677.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群策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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