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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忠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73****3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5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605执12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颖诺鞋材厂支付加工费本金105479.85元、利息469.41元以105479.8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付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市弘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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