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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矫新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658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03民初3224号
    案号 (2017)冀1003执1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王海艳工资45108.08元; 二、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海艳经济补偿金1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00元; 三、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王海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原告王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后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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