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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华信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宪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4674****3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3民初985号
    案号 (2017)辽0213执2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连华信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永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154.6元元; 二、原告大连华信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永东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6,201.04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华信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华信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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