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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0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8-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两被告广东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谢剑飞垫付的款项5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两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该款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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