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耀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0005****29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1民初1483号 |
案号 | (2019)粤0511执19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粤0511民初1483号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194601170】。一、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金源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00851.80元及违约金80170.36元。二、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金源饲料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6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200元。三、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7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2926元,诉讼费共计7313元,由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被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汕头市金源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付还原告73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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