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401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00322号 |
案号 | (2016)粤0113执20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日期 | 2016-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广州市舜捷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7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795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还完毕之日止,利息累计以拖欠货款本金177957元为限)。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本案受理费1990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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