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鹤市监处〔2019〕3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证,被处罚人在用的该台叉车(出厂编号:X1803019A),于2018年8月15日开始使用,截至2019年10月24日案发当日,该台叉车仍未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被处罚人继续使用该台叉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证明材料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限期向我局提供该台叉车有效的检验报告,被处罚人限期内无法提供该台叉车有效的检验报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4 |
决定机关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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