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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4****9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87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4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860029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594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原告东莞市南华一九九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19年6月8日解除; 被告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华一九九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合计300000元; 被告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华一九九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5786元; 被告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华一九九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违约赔偿金,合计150000元; 被告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华一九九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446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823元; 被告柯武对第二、三、四、五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东莞市南华一九九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9546.87元(含受理费14546.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8205.87元,由两被告负担11341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873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83元(已预交),由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柯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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