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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九马画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178****8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4民初1840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中济弘元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10 500 000元; 二、被告广西中济弘元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投资回报2 721 041.67元; 三、被告广西中济弘元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0 500 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 四、被告桂林九马画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李安山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 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济弘元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九马画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李安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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