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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高(消)行罚决字〔202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市莞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给予东莞市莞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给予东莞市莞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8
    决定机关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
    法定代表人 郑南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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