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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高(消)行罚决字〔202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市莞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冷库未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二○年二月十三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给予东莞市莞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市莞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3
    决定机关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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