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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联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60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洛民初字第796号
    案号 (2015)洛执字第00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0
    发布日期 2015-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柏唐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3536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原告杭州柏唐商业展具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3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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