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德市旌)应急罚告〔201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7
    决定机关 德阳市旌阳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