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市旌)应急罚告〔2019〕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7 |
决定机关 | 德阳市旌阳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