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08****1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民初49号 |
案号 | (2018)冀06执3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日期 | 2019-0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货款50379578.4元,逾期付款损害赔偿金15952506元(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并以上述50379578.4元以日千分之一比例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货损害赔偿金3806720元。并以上述3806720元以日千分之一比例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三、驳回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它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36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8631元,由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41952元,由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6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890元,由原告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427元,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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