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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洪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036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06号
    案号 (2016)黑0110执01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6-1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迎春医疗费6816.94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迎春伙食补助费500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迎春复印费15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迎春鉴定费1900元; 五、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迎春护理费8722.16元; 六、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迎春交通费56元; 七、驳回原告朱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鸿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朱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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