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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新天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燕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309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07)洪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8)洪中执字第00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2-26
    发布日期 2014-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远大饲料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南昌远大饲料厂如不按期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有权对江西新天地酒店有限现任公司座落于二七南路184号第十七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江西新天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南昌远大饲料厂继续清偿;三、被告江西新天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本金19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市远大饲料厂追偿。案件受理费27560元,由被告南昌远大饲料厂、被告江西新天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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