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4 |
决定机关 |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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