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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席贻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213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4294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1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返还原告房款及交纳的各项费用共计139357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7228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原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润鸿星汇名筑小区5号楼2单元1702室房屋,5号楼2单元2002室房屋,7号楼1单元2502室房屋; 五、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承担。 六、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李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84元,由原告李萍承担5946元,由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润鸿分公司承担22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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