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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泽裕焊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玉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62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797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李彪、泽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姚建行借款20万元,并向姚建行支付利息240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照年息12%计算至判决应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息12%计算至判决应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30元,由李彪、泽裕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姚建行预交,李彪、泽裕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该款支付给姚建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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