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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56****48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523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原告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33366.5元;二、被告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上海童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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