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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自然资罚决字〔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责令你单位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00132.08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166.09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98965.9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012981.7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壹万贰仟玖佰捌拾壹元柒角);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0132.08平方米土地,责令其限期自行清除地上建筑垃圾和渣土,恢复土地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1
    决定机关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水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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