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7〕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第二条第六项第二目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8940.3平方米土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68940.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551522.4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壹仟伍佰贰拾贰元肆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6 |
决定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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