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0074****998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473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合计人民币8,457,128.84元。 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第一判项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 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第一判项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 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担保费445,458.83元(计算方式:9,899,085.04元×15‰×3个月)。 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朱娇玲、钟圣云、朱春兰、陈龙、朱中国、周建云、李旎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9300平方米,权证号为湘国用1999第03095号)和房屋所有权(权证号分别为萍房权证湘字第6-4-2-0451、0452、0455、0456、0458、0460、0462、0464、0468、0470、0471、0472、0473、0475、0476、0477、0481、0482、0483号)折价、转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99元,由原告负担999元,被告共同负担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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