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伟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MA****2T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3823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16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钱伟峰、孟金珍、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李琴借款人民币1620713元(含本金、利息、律师费)。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该款由钱伟峰、孟金珍、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20713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若是钱伟峰、孟金珍、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要承担本金部分20%的违约金即296000元,李琴有权自钱伟峰、孟金珍、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和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18574元,减半收取9287元,由钱伟峰、孟金珍、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李琴预付,本院不予退还,钱伟峰、孟金珍、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无锡好运来客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李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