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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所指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55.0元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6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朝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