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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凌市监处字[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该药店已经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以及参照《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购进的人血白蛋白血液制品1瓶;3、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4
    决定机关 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