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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清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31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浙金商初字第00031号
    案号 (2013)浙金执民字第00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18
    发布日期 2014-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止,6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万元,2768.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二、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长宁荣华东道19弄4号101、102、103室[产权证号:沪房地长字(2010)第003853号,建筑面积:101室101.56平方米、102室107.67平方米、103室123.60平方米],上述房产已抵押给华一银行(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由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销该抵押,并将上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元。三、尚欠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起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房产过户之日止。上述款项除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由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四、由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房产过户费25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5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五、如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3368.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之日止)。六、如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利。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八、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元,减半收取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32.5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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