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文综罚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温州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如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1837K(1/1)营业地址: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区路15号图书批发市场2007号根据举报核查,本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总共查获在售中小学教科书344本,当事人自2019年3月份以来从乐清市新华书店进货1260本教科书,在不具备销售中小学教材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出售中小学教材,违法经营额9581.73元,除成本开支等外,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事实。认定本案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的现场情况;2.《证据材料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景等;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教科书数量;4.法定代表人钱如如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乐清市新华书店教材发行部经理徐时西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5.《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6.法定代表人钱如如身份证复印件1份,徐时西的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的主体资格;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和乐清市新华书店提供的销货凭证,证明当事人的实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8.《延期扣押决定书》、《延长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本行政机关依法延长扣押的理由依据,申诉方式,扣押期限、地点以及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管理秩序。本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文综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