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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33****1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354号
    案号 (2019)粤03执4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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