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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昌市税罚〔2018〕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于2018年08月28日办理2018年第一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134日,有纳税申报表为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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