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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公(小)行罚决字[2018]107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7月16日,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鄞州新化物资经营部订购5吨硝酸钠,这批硝酸钠后于2018年7月25日入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仓库,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的易制爆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8年08月14日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在5吨硝酸钠入库后,作为购买方的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法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国家易制爆物品名录的该批次硝酸钠有关信息报送定海区公安分局备案,故该单位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情况,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责令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8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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