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60****415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1605号 |
| 案号 | (2019)晋0106执30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上马街与山佑巷交叉东北角1层临街底商(建筑面积为453.84㎡)的房屋; 二、被告太原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046806.52元,并支付原告截止至2018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14698.5元,及原告从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租金4789元的0.5‰/日进行计算); 三、被告太原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占用房屋的损失82224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评估的房屋租金20556元/月为标准计算的占用房屋的损失。 四、被告太原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24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5元,由被告太原采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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