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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9****0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民初11012号
    案号 (2022)皖1202执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翠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29日以前的利息金额为8000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唐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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