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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9****0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民初5413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1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晴足金纪念金条回购款47976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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