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63****62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06909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26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立影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沪松公路1789弄九洲大唐花园501号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影购房款1,620,000元; 三、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立影经济损失10,161,000元; 四、原告张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上海市沪松公路1789弄九洲大唐花园501号房屋返还给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张立影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25,000元,诉讼费合计148,945元,由原告张立影负担26,379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2,5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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