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小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63****62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民终02048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37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春志明、赵建华、春天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洋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沪松公路1789弄九洲大唐花园506号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洋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春志明、赵建华、春天办理上述房屋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三、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洋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春志明、赵建华、春天购房款1,488,292元; 四、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洋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春志明、赵建华、春天经济损失9,551,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35,500元,诉讼费合计148,000元,由原告春志明、赵建华、春天负担32,074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地梵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森洋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9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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