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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41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58号
    案号 (2021)皖05执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6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1680000元,支付截至2013年8月21日的利息140625.33元,实现债权的费用183700元,合计2004325.33元。二、被告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11.895%的利率支付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海峰对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孙建清对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六、被告陈妙章对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马国用(2011)第90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八、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435元,由被告马鞍山金涵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海峰、孙建清、陈妙章、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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