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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0****90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民终6430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2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力借款本金50692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马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4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马力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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