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8]第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1月5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和平锅炉房3#锅炉、凤城锅炉房2#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抚环监(源)字2018第47号)显示,和平锅炉房3#锅炉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52.3mg/m3、二氧化硫折算排放浓度860mg/m3、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370mg/m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超标0.05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300mg/m3,超标1.87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300mg/m3,超标0.23倍。监测报告(抚环监(源)字2018第45号)显示,凤城锅炉房2#锅炉二氧化硫折算排放浓度607mg/m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规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超标0.52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5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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