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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伟明树脂制品(博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开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247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200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6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伟明树脂制品(博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6363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863633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伟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伟明树脂制品(博罗)有限公司于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509元,由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38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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