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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邑鹏华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6L0****6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81民初3885号
    案号 (2020)鲁0781执3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昌邑鹏华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州恒威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15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315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青州恒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青州恒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由被告昌邑鹏华铸业有限公司负担323元,诉讼保全费487元,由被告昌邑鹏华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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